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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不要怕 公務員組工會不等於罷工權

政府不要怕,公務員組工會不等於罷工權

最近,因為屏東明陽國際科技公司大火釀成4位消防員殉職,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(以下簡稱消促會)提出「顧職安、要公安、組工會」三項改革訴求;其中籌組工會的訴求,遭到行政院、考試院、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的封殺,理由是消防員是公務人員,不是勞工,必須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,而目前已有公務人員協會法,只要改善公務人員協會法即可回應消防員訴求,並隨即進行修法作業。但這個說法不被消促會認同,堅持要在10月9日國慶日前赴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抗議。

政府官員反對消促會籌組工會的訴求,理由之一是,開放公務人員籌組工會,社會上未形成共識,可先修改公務人員協會法運作後,若仍不足以因應需求,留待有共識時再討論組工會。從過去討論公務人員籌組工會議題來看,政府有司最重要的顧忌是,有工會就有罷工權,而公務員所負權責廣泛,如果允許罷工將影響社會秩序甚鉅,引致社會疑慮。

就目前公務人員的勞動權而言,雖已有公務人員協會法的制度,但僅有成立協會的結社權,而協商權不但範圍有限,多數權益事項均只有建議權,也不得請求締結團體協約,更不具有罷工權。因而公務員的勞動權乃被學者稱為「一腳站立的勞動權」或「不完整的勞動權」。

揆諸外國公務員勞動權的制度,包括德國、日本、英國、美國、法國等國家,規範不一。日本、德國最嚴,公務人員僅有結社權及協商權,不得罷工;美國、英國其次,公務人員都有結社權(工會權)、協商權,美國聯邦公務員不具罷工權,但少數州政府允許罷工,英國則未明文禁止罷工,歷史上也有罷工的例子。法國最自由開放,公務人員擁有結社權、協商權及罷工權勞動三權,但政府得基於國民利益,限制或決定罷工的性質及範圍。

從前述先進國家的經驗來看,開放公務人員籌組工會,不等於允許公務人員可以罷工,以致影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,政府仍然可以制定合理的範圍及條件;何況依法進行罷工,仍須經過協商爭議等法定程序,罷工之前政府機關有充分機會可交涉化解,也非一蹴可及。但籌組工會的重要意義在於,公務人員可以站在比較對等的地位,與政府協商交涉權益事宜。觀諸我國的教師部分,透過2011年8月修正工會法,也爭取得到籌組工會的權利,在教師廣立工會之後,也沒有看到因而引發工潮、影響社會秩序等事。

基此,我們主張,政府應該摒棄過去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的舊思維,不要自囿於公務員特殊法令的規範,將公務人員籌組工會視為毒蛇猛獸,而應依據憲法保障工作權及公務人員權利規定,開放公務人員籌組工會,使得公務人員與政府雇主之間,真正取得平等地位,得以爭取各項勞動權益,並健全公務人員的安全衛生法制,才能安撫目前所有公務人員,尤其消防員等危勞公務人員不安定的心,而能無後顧之憂地戮力工作,確保人民安全及社會秩序。

作者為本會高誓男理事長